產業博士班修業規章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智慧醫療與政策管理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規章
113.1.11學程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籌備會會議通過
113.3.21學程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籌備會會議通過
一、 名稱:本學程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智慧醫療與政策管理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英文名稱為(The Industrial Doctorate Program in Smart Healthcare Management and Policy,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 入學資格及相關規定:
(一) 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二) 研究生申請轉入本學程,經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定之,申請程序得依本校「學生轉系所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轉所生若有特殊狀況,可提至學程會議審核。
(三)碩士班逕修讀博士班,申請程序得依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手續。逾期未完成者,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新生所繳文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課程:
(一) 專業課程必選修科目(每領域至少兩學分)︰
1. 實證方法學領域:「生物統計學」、「流行病學原理」、「高等研究法」、「醫療照護研究」、「質性衛生研究:方法與實例」或「衛生研究的質性方法」。
2. 醫務管理與衛生政策領域:「醫院作業管理」、「健康經濟學」、「醫療決策分析」、「健康保險與醫療體系議題研討」、「健康與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或「醫院評鑑的理論與實務」。
3. 智慧醫療與場域驗證創新領域:「智慧醫療與產業應用」、「智慧醫院」、「企業架構與專案管理在醫療資訊的應用」、「醫療照護產業創新商業模式」、「數位匯流與醫療資訊創新管理」或「深度學習應用」。
(二) 除本學程會議同意外,研究生須至少選修六學分實務專題研討,並且在入學前三年(六學期)內通過及格,否則應予重修。
(三) 必須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線上課程,並於入學第二學期結束前通過課程總測驗成績得及格標準,通過測驗之學生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四) 入學第一學期必須完成「性別平等教育線上課程」,並通過線上測驗達及格標準。
(五)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若學生曾修習相當於本學程之課程,可報請本學程會議認定是否可抵免,可抵免之學分數,應以規定之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相關辦法依學校規定辦 理。
(七) 外籍生於本學程修業之畢業條件,包含修課之學分數要求、學分抵免等等,悉與本國學生相同,惟部分必修及必選課程為中文授課,使得「非以中文為母語」的外籍生無法修習這些課程,若有上述狀況,得由指導教授建議性質相近、授課時數及學分數相同、並以英文授課之若干課程,以替代各必修或必選之中文授課課程,並於修課前提至學程會議審核。
五、 修業年限、學分:
(一) 博士班修業年限以三至七年為限,其中至少二年須於產業進行場域驗證與實務研討,在職生修業年限得增加一年。
(二) 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學程訂定之必修及領域選修,其他選修由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核可後始列入。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其中在博士班至少修畢十八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
(三)休學、退學及延長修業年限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可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依校方相關規定,由授課教師排定考試時間、地點舉行。
(二)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依據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項目核計後取整數,且使用本校網路成績登錄系統登分,於當學期行事曆公告之成績繳交期限前,確認送出後即完成學期成績繳交,並永久保存。
(三) 教師如因成績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並經主任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由教務處更正。
(四)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採等第制,以 B-為及格,A+為滿分,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五) 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間重修完成,其重修次數不限。
(六)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 指導教授:
(一) 博士生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需選定指導教授,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與研究之指導。
(二) 指導教授需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資格,曾於國際知名期刊發表論文者,指導教授以本學程專任教師為主,如需合作研究,得經本學程指導教授建議,與校內外教師、學者、專家共同指導。
(三)指導教授之職責為輔導所指導研究生之選課、閱讀、研究、論文撰寫等,並出席與指導研究生相關之評審會議。
(四)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於修業一學期後,應以書面文件向本學程提出申請,不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於通知原指導教授完成各項交接事務後,於學程會議審核後生效。並於學程會議審核生效後一個月內找到新指導教授。
(五) 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學程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學程通知研究生。終止指導關係後,本學程得協助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
(六) 研究生依規定申請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七)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訂定相關規定。
八、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入學後第三年或六學期內完成並通過,於期限內通過資格考核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未舉行資格考或未能於期限內通過者,即予退學。
(二)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三) 資格考核委員:
1.由學程主任與指導教授遴選校內外專家三至七人擔任資格考核委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 研究生之研究計畫由指導教授及一位產業界導師(Industrial mentor)共同指導,研究方向應符合指導教授研究領域、產業研發需要具有執行完整場域驗證之可行性。產業界業師須符合教育部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3.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可擔任本學程之資格考口試委員。
(1) 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學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或國家衛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含)以上。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四) 資格考核方式:
1. 以口試進行,申請人應於本學程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若因故無法於本學程公告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則須經本學程核准,至遲須於資格考舉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2.學生須於口試二週前提出博士修業期間所欲進行研究之研究計畫,由口試委員針對該計畫書進行口試。
3.研究計畫書應由學生獨立撰寫完成。
(五)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九、 實務論文學位考試:
(一) 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於本學程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若因故無法於本學程公告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則須經本學程核准,至遲須於考試日前七日依本校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如申請表格、歷年成績單、指導教授推薦函、論文摘要等)向本學程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除前述本校規定文件外,另須提供本學程制訂之博士班畢業資格審查文件供審,待前述審查項目皆經核准後方得舉行學位考試。
(二) 申請條件: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可進行口試:
(1) 至少一篇 SCI、SSCI、EI 原始論文已接受或發表。
(2) 至少二篇以全文投稿、具同儕審查制度之國際會議論文發表,且該二篇會議論文全文已分別投稿至國際期刊。
(3) 其他具體貢獻(包括經指導教授確認必須保密而無法揭露之論文、實作、專利等),經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核同意,並提交學程會議裁議。
(4) 備註:
A. 上述第(1)項中,論文必須註明本學程為論文發表單位,且該學生必須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B. 上述第(2)項中,論文必須註明本學程為論文發表單位,且該學生必須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國際會議的標準依學程會議所決議之會議,若未列表須提經學程會議認定。
(三) 學位考試委員:
1.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占三分之一以上。由考試委員中的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並經主任核定,且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3.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 論文初稿撰寫: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撰寫,並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二週前,送交各考試委員。
(五) 學位考試:
1. 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論文考試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且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
2. 博士論文審查委員會及口試委員會負責博士論文審查與畢業口試。審查委員五至九人(含指導教授及產業界業師),校內外委員各須三分之一以上,產業界代表需符合教育部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3.論文考試成績以A+為滿分,B-為及格。
4. 舉行學位考試之學生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5.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6.研究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須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學程主任、教務長、校長核可後,使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 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學位考試及格後,學位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核可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指導教授及主任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二)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
(三) 論文格式請依照本校註冊組公告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學位論文欲申請不公開或延後公開者,得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辦理。
(四) 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並完成相關手續,另須提供完整論文電子檔(無設定保全密碼之 PDF 檔),於本學程建檔存查。
(五)待完成前述(一)、(二)、(三)、(四)說明後,始得依本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領取學位證書。
(六)學位考試及格之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畢業離校,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本學程規定期限前,備齊聲明書及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正本,經指導教授及主任簽章同意後,至本學程申請保留。經核可保留者,次學期仍應註冊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論文及完成離校手續。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依規定予以退學。
十一、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十二、 本修業規章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