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修業規章與修課規定(111學年入學新生適用)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11學年入學新生適用)
110.4.01本所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11.3.14本所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Institute of Hospital and Health Care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 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 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入學報到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轉所相關事宜,經所務會議通過,依本所「學生轉系所辦法」及本校「學生轉系所辦法」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察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 課程:
(一) 必修科目2學分總修課需達三十六學分,應修課程請見本所當學年度入學之修課規定。
(二) 選修科目: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主。
(三)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修業期限、學分、學分抵免:
(一) 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但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二) 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六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三) 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論文六個學分不含在三十六個應修學分之內。
(四) 學分抵免:
研究生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其考取本所在職進修專班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抵免,抵免之學分數經本所之所務會議通過認可。
抵免學分注意事項:
1、修習本所學分班課程應至少修畢一年,方可申請抵免學分。
2、修滿本所學分班二年課程者,以抵免十六學分為限;修滿本所學分班一年課程者,以抵免八學分為限。
3、抵免課程之課程名稱及授課教師須為同一人,若課程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得經授課教師同意後,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方可抵免學分。
4、申請文件包括:抵免學分申請表、學分班修讀及格證明。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需經所務會議通過。
六、 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各科目之學期考試,應於學期考試週,以原上課程間及教室舉行為原則。
(二)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登分完畢並確認送出後即完成學期成績繳交,並永久保存。
(三) 教師如因錯誤或漏列,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需由原評定成績教師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教師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應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學業成績採等第制評量,以A﹢為滿分,B﹣為及格。性質特殊之科目,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有關成績等第制之相關事宜,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五) 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勒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勒令退學。
(六)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 指導教授:
(一) 本所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不含休學)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但由本所兼任教師擔任時,應與本所專任或合聘老師共同指導。
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
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二)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所方提出申請,並依本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處理。
八、 學位考試:
(一) 碩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本所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檢附歷年成績單,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核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 學位考試委員: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論文初稿撰寫:應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所需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四) 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分數平均計算之。如半數(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A+為滿分,B-為及格。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起再行提出申請重考;惟應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完成。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 論文考試除口試外,亦得視需要,另舉行筆試或實驗室考試。
九、 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分,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 定稿之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備妥規定之本數,每本均需指導教授簽字認可。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三) 論文之電子檔案依相關規定完成上傳手續。
(四) 將上述(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交教務處註冊組後,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管理學碩士」(Master of Health Administration)學位。
(五) 學位考試及格之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畢業離校,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次學期仍應註冊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論文及完成離校手續。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及完成離校手續者,該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予以退學。
十、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章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