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修業辦法(107學年入學新生適用)
※ 國立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107學年起至今入學新生適用)
90.5.3 本所89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92.11.5本校第二十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4.11.2本校第二十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99.9.13本所99學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1.12本所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102.5.15本所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3.19本所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107.4.25本所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Institute of Hospital and Health Care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Yang Mi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新生入學報到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察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必修科目:
1. 學術研究倫理
2. 醫療照護研究
(二)選修科目: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主。
(三)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學分抵免:
(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六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三)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論文六個學分不含在三十六個應修學分之內
(四)學分抵免:
研究生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其考取本所在職進修專班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抵免,抵免之學分數經本所之所務會議通過認可。
抵免學分注意事項:
1、修習本所學分班課程應至少修畢一年,方可申請抵免學分。
2、修滿本所學分班二年課程者,以抵免16學分為限;修滿本所學分班一年課程者,以抵免8學分為限。
3、抵免課程之課程名稱及授課教師須為同一人,若課程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得經授課教師同意後,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方可抵免學分。
4、申請文件包括:抵免學分申請表、學分班修讀及格證明。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先由本所排定考試時間、地點,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表,送教務處註冊處登錄。
(三)教師如因錯誤或漏列,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方式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四)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學期成績均採等第制,以A﹢為滿分,B﹣為及格。性質特殊之科目,經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有關成績等第制之相關事宜,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五)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勒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勒令退學。
(六)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指導教授:
(一)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但由本所兼任教師擔任時,應與本所專任或合聘老師共同指導,並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
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八、學位考試:
(一)碩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校定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檢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證明,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核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學位考試委員: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論文初稿撰寫: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所需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四)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分數平均計算之。如半數(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起再行提出申請重考;惟應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完成。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論文考試除口試外,亦得視需要,另舉行筆試或實驗室考試。
九、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分,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定稿之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備妥規定之本數,每本均需指導教授簽字認可。
(三)、論文之電子檔案依相關規定完成上傳手續。
(四)、將上述(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管理學碩士」(Master of Health Administration)學位。
(五)、未依規定完成離校手續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INCOMPLETE)登錄。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
十、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